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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小企业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简介
本公司为中小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服务。包括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。
一、什么是财产保全
在经济诉讼案件中,由于当事人一方有可能在诉讼期间转移、藏匿、毁灭财产,另一方为保证案件得以执行,通常会要求进行财产保全。所谓财产保全,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对被申请人财产或有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等强制措施,使其处于法院有效监控之下的司法行为。
二、财产保全的种类
1、诉讼保全: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,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顺利执行,对当事人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。
2、诉前保全:是指诉讼发生前,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,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。
三、为什么要开展财产保全担保业务
法院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,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等额经济担保,否则驳回申请。由于我国信用制度还不完善,申请人提供担保时必须把相应的财产冻结、抵押、留置或提供其它担保人,从而影响了申请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。
为帮助广大中小企业解决这一难题,厦门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担保公司”)于2001年下半年开展财产保全担保业务,为申请财产保全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。
四、财产保全担保的种类
依据财产保全种类的不同,财产保全担保相应分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两种。
五、服务对象
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厦门市中小企业。
六、办理程序
1、企业向担保公司提交《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》及相关材料;
2、担保公司审核通过后,与企业签订《担保协议书》,申请人缴纳担保费及结果反馈保证金;
3、担保公司向法院出具《财产保全担保函》。
七、担保费用
1、结果反馈保证金:每件1000元。结案后,申请人可凭有效法律文书要求退还。
2、担保费:按保全标的金额进行超额累进,费率为保全标的金额的0.3%----1%,但最低每件1000元。
八、财产保全担保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:
参见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所需提供资料的1—11、15—17项。
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需另行提供的材料:
1、起诉状及其相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或能够证明申请人享有债权、被申请人负有债务的其他文书材料复印件;
2、诉前保全申请书。
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需另行提供的材料:
1、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;
2、起诉状及其相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;
3、诉讼保全申请书。 |